某旅行社组织王某、张某等两名游客参加年12月1日出发的“北极之旅”,收取游客团款元,没有盈利,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员工蔡某提供领队服务。
被依法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旅行社:责令改正,罚款二万一千元;2给予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杨某:罚款五千一百元。案例分析出境旅游因环境与国内旅游相差较大,游客相对而言缺乏自救能力和解决麻烦问题的能力,所以国家行政部门在立法时就对出境旅游特别规定了旅行社必须安排领队和导游全程陪同,并且对领队提出了相对于国内导游更高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的要求,因境外旅游并不完全是前往英语国家,故对领队的语言能力要求更高。
如果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则在境外旅游中很容易发生不能正确应对、解决意外事件的情况,从而导致游客不能得到更好的救助以致危及生命安全。
在广州市就曾经发生过在因欧洲旅游过程中,领队只具备英语能力而不具备目的地国家当地的语言能力而引发的投诉。
本案中,虽然某旅行社安排了领队全程陪同,但是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故该旅行社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九条“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并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的规定,应当按照《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
《旅游法》第九十六条不但规定了对旅行社的罚则,且规定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其目的是促使旅行社更加重视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本案因未造成严重后果,违法程度一般,故对其是处以较低档的处罚,但是也足以让旅游从业人员警醒,一定要在法律规则内从事经营。
本案法律依据《旅游法》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旅游法》第三十九条: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旅监提醒境外旅游无小事,关系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形象,一定要委派具备条件的领队提供领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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