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游誉途旅游合同暗藏套路特别约定竟违

「本文来源:新民晚报」

今天,上海跨省团队旅游再告暂停。记者调查发现,签跨省旅游合同除了要考虑疫情因素外,还要特别留意合同中隐藏的一些条款——在上海乐游誉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游誉途”)一份23页的合同中,补充条款竟用“特别约定”违背国家两部门联合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中的示范性约定,以致有的游客因疫情止步后仍未全额退款。

图说:乐游旅游虹口足球场店新民晚报记者罗水元摄

未出行先遇疫情游客提前8天申请解约

7月23日,朱先生夫妇与金先生夫妇一起与乐游誉途虹口营业部签订了一份前往贵州的“尊享四星品质纯玩双飞7天”旅游合同,合同约定出发时间为8月7日,结束时间为8月13日,旅游费用为每人元,四人总计元。

然而,合同签订后出现了新的疫情。7月30日,朱先生夫妇便向乐游誉途书面申请解除合同,全额退还旅游费用。朱先生说,申请解约就是因为感觉到当时疫情形势日趋严峻才不得已而为之。

图说:朱先生夫妇与金先生夫妇一起与乐游誉途签约跨省游受访者供图(下同)

解约需扣机票费旅行社退票申请迟三天

朱先生夫妇与乐游誉途签订的合同是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年4月(两局名称均是当时名称,记者注)联合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

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约定:“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朱先生夫妇认为,他们7月30日申请解约的时间,距离8月7日的出发时间,满足“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的条件,乐游誉途应该全额退款。

图说:示范文本合同称:“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然而,他们得到的答复是,机票已买,航空公司只能对每张机票退元燃油费,每张机票的购票费元不能退。

交涉中,朱先生夫妇之后又联系航空公司——到那时,他才知道,他们7月30日书面申请解约后,乐游誉途方面8月2日才向航空公司申请退机票。

图说:朱先生称,乐游誉途申请退机票迟了三天

经与航空公司交涉,朱先生夫妇获准全额退还机票费。相应补退费用同前面燃油费一样,也按乐游誉途原来购票路径原路返还。

图说:朱先生自己联系航空公司后机票全额补退

攻克一“关”又来一“关”旅行社要求扣旅行费30%

但是,攻克一“关”后,朱先生夫妇又被另一“关”卡住了。他们说,当他们继续要求全额退款时,乐游誉途一开始要求扣除他们夫妇旅游费用的50%,经交涉后仍坚持要求扣除他们旅游费用的30%,并不同意他们不退费但延期旅行的要求。

图说:补充条款列入“基他约定事项”一条

其理由是,双方原来所签合同第二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中的“特别约定”补充条款:旅游者出发前13日至7日取消行程的,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

记者现场采访时,乐游誉途有关负责人沈先生仍坚持以此“特别约定”为由,要求扣除朱先生夫妇旅游费用的30%。当记者说“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时,沈先生说有关方面答复也支持扣款。

图说:朱先生向有关方面投诉未获全额退款

同行者全额退款疫情面前为何待遇两异?

更令朱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原来与他们一起前往乐游誉途申请全额退款的金先生夫妇,在听说要扣除旅游费用30%后,当时没有提交书面解约申请。但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8月4日举行后,因跨省旅游暂停,他们获准全额退款。

朱先生夫妇不明白:为何同样是受疫情影响申请解约退款,结果却不一样?

图说:原准备一起出行的两对夫妇,疫情面前先提退费的反而难退?

补充条款暗藏玄机“特别约定”竟违背“示范约定”

记者注意到,虽然“其他约定事项”文字均采用灰底,但有16行5号字的“地接社信息”中,“双方特别约定”字体、字号都与“地接社信息”中的其他文字一样,没有特别标注,其中一句话就明确:如果“特别约定”与示范文本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包括前述“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有冲突,“双方同意以本款约定(包括‘出发前13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作为旅游社‘业务损失费’)为准”。

对于该“特别约定”,乐游誉途方面有关负责人沈先生称,朱先生夫妇原来知晓。但朱先生夫妇称,该“特别约定”是旅行社的格式条款,他们已有七八十岁,原来也不知晓,现在也看不清。

记者也注意到,该合同第二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第一句话就是:“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言下之意,就是对示范文本合同未约定之事进行再约定;尽管“可以”二字已显示出其非必要性,但接下来,还是出现了与“示范约定”冲突的“特别约定”内容。

图说:“示范约定”明确:“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图说:“特别约定”称:游客出发前13日至7日取消行程,需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作为“业务损失费”

“其他约定事项”非常不合理旅行社不该收违约金

“在旅行社提供的合同中,‘其他约定事项’修改了正文格式条款,加重旅游者义务,非常不合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李丽律师认为,由于作为合同提供方的旅行社未对“其他约定事项”中变更退费的条款尽到相应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比如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予以特别说明的,旅游者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中国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弥补实际损失为主,惩罚性为辅。”李丽律师进一步指出,在已经没有飞机票以及其他损失的情况下,并且消费者也已经提前足够时间告知了旅行社,旅行社的损失非常有限,不应当再主张违约金,“更何况,是因为疫情此类不可抗力造成的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旅行社更加不应当收取违约金”。

新民晚报记者罗水元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erlanlan.com/grrz/49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