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境外旅行社提供地接旅游服务为内容的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上百个旅游团的服务费用,因旅游过程中报价、变动等因素以及旅游服务委托不规范交易习惯,导致对境外地接服务认定困难。7月11日记者从北京四中院获悉,该院以典型案例提示要进一步规范地接服务行业的业务流程,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北京某旅行社公司与德国某旅行公司于年8月26日签订《地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安排其参团人员赴欧洲旅行的交通、住宿、游览、餐饮等事项,甲方应于旅游团接受乙方接待服务之日起六十自然日内支付全部团款。双方在实际履行中,经协商确认如出行人数少于但接近报价单上较低一档单价的人数,即可虚拟出1至3人,并按照虚拟后的人数与较低的单价结算旅游服务费用,予以优惠;司机小费标准为每名客人每天2欧元,原则上按照实际出行人数计算小费。
在同年9月11日至年12月20日期间,德国某旅行公司为北京某旅行社公司提供了个团的地接服务。法院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对鉴定结论中存在的二十几处问题经过双方当事人确认,最终认定个团产生地接服务费用共计.92欧元。结合北京某旅行社公司已支付的.52欧元,尚欠.4欧元未支付。
鉴于北京某旅行社公司不认可使用的QQ号码、名称与德国某旅行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中QQ号码、名称的对应关系,经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