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一位老先生报名参团去泰国游玩,旅行社在亚太财险江苏分公司为他买了旅游意外险,这位老先生在去往泰国的旅途中突发心梗去世,保险公司竟然说他去世地点是在国内,属于免责情形,这位老先生的家属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客户在旅途中因心梗去世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陈先生在美诚旅行社报名参团去泰国游玩,美诚旅行社为陈先生在亚太财险江苏分公司处投保了“亚太旅游意外保险产品出境游保险方案一”,保险期限是年9月7日00:00:00-年9月12日23:59:59,保障内容包括急性病风险保障保险金额元,医疗风险保障保险金元。
年9月7日被保险人陈先生收拾好包裹,踏上旅途,但途中突然急性心肌梗死,抢救无效去世。陈先生的亲属找亚太财险江苏分公司进行理赔。亚太财险江苏分公司却拒赔,理由是免责条款中约定投保境外旅游险的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遭受保险事故。
陈先生的亲属认为,亚太财险江苏分公司对其免责条款应当尽告知义务,但亚太财险江苏分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才提供《亚太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方案》,未尽说明告知义务,该免责条款应无效。为此,陈先生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亚太财险江苏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元,抢救费.17元。
亚太财险说在境内出事应免责
亚太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美诚旅行社为死者陈先生在我司处投保了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急性病身故保额为元,死者陈先生的死亡原因是因为急性心肌梗死,死亡地点为南京市,该情形符合保险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投保人投保境外旅游险,在境内遭受保险事故的免责情形,故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至于抢救费用在意外伤害及急性病医疗保险金保障的范围里面,最高保额是元。
法院认为,无论美诚公司采取何种形式投保,均不影响亚太财险江苏分公司对于免责条款负有明确说明义务。亚太财险江苏分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案涉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的免责事由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亚太财险江苏分公司向陈先生亲属赔偿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元及医疗保险金(抢救费).17元。
不知亚太财险总经理蒲海成如何看待分公司的拒赔行为,觉得该赔偿吗?以后会跟员工强调要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