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王某(化名)在旅行社报名参加“俄罗斯加北欧十三日游”的行程,出发当天抵达芬兰机场后,王某在下飞机转乘摆渡车时摔倒受伤,当地导游医院救治。医院治疗6天后,因伤势原因转回国内治疗。经司法鉴定,王某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天,护理期80天,营养期90天,后期治疗费元。·年9月,经法院判决,意外险保险公司向其赔偿部分费用,但王某认为旅行社为其代买的旅游意外险险种不合理,导致其他损失无法得到赔偿,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求:
1、赔偿旅游费用元;
2、赔偿医疗费差、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后续医疗费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6元
3、诉讼费由旅行社承担。
案情分析:
1、王某与旅行社之间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
2、合同中对于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谁购买并无书面约定,但基于旅行社为王某投保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认定双方除了旅游合同外,还就购买意外险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
3、王某除向旅行社支付旅游团费外,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另行缴纳过其他费用,故法院认定王某与旅行社之间形成的系无偿的委托合同。
4、旅行社在意外发生后,积极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在提供的旅游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
5、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安全应当尽到注意义务,在平坦的路面上行走,因自己不注意导致摔伤,旅行社在此事件中并不存在违约或者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
1、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2、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某承担。
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旅行社为王某投保的意外险,并未收取任何费用,通俗点说,属于附赠项目。
3、当地导游的积极响应,第医院救治,为旅行社履行救助义务起到了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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