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务院同意上海重庆外资旅行社从事出境

10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下称《批复》),明确自即日起至年4月8日,在相关省市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其中,同意允许在上海、重庆设立并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根据此前的《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程研究院首席研究员程超功在接受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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