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7月2日,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深圳发布《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和《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年6月18日,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号),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年3月14日印发的《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31号)。该文件指出,在中央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差额补贴的标准和范围、人才认定的框架范围和原则意见等要求,并充分考虑珠三角九市的实际需要,由各市根据当地实施制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赋予各市充分的自主权。
这一政策的出台,使得大湾区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税负水平明显降低,对大湾区广聚英才将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年3月17日,深圳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31号)要求,制定《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年6月30日,深圳出台《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3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深圳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深圳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已纳税额减去测算税额,即为申报人可申请当年度个人所得税补贴。
二、本通知所称的已纳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三、本通知所称的测算税额,是指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的个人所得按照香港的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申报人年纳税年度补贴税额按标准税率法测算,第一年度后可选择标准税率法或累进税率法测算。(一)标准税率法。测算税额=申报人应纳税所得额15%。(二)累进税率法。测算税额为申报人以原始收入(不包括符合香港税法所规定的免税条件、雇员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的形式获得的福利),按照香港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计算。
五、对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六、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是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台湾地区居民,已纳税所得额达到限额的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等,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并在深圳依法纳税,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B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二)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才。(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成员,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带头人。(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以及入库培育企业、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五)在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七、个人所得税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市区共享税分成比例负担。各区(含新区、深汕合作区)、前海合作区负责所属辖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工作。申报人不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人才优惠政策。
八、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申报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对已经取得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由补贴发放部门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以补贴发放日为起始日期、以补贴退回日前一日为截止日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遇利率调整,则分段计算)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每年度申报指南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创新委(市外专局)、市财政局发布。本通知自年3月27日至年12月31日止施行。年1月1日起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申报人,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补贴。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年3月17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31号)、《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号)、《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4号)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年6月30日
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根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31号)、《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号)、《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4号),制定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一、相关名词释义
A1.“受理机关”:指深圳市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确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受理、审核、发放部门。
A2.“纳税年度”:指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A3.“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指附录所列人才工程。
A4.“重大创新平台”:指深圳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
A5.“高等院校”: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而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A6.“科研机构”: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由国家、省、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由民政部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A7.“医院”:指依据《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由深圳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A8:“重大纵向课题”:指国家各部委、广东省和深圳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属重点、重大、国际合作的项目课题。
A9.“总部企业”:指依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总部企业。
A10.“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指年度《财富》世界强排行榜内的企业,且在深圳注册登记;分支机构为一级分支机构。
A11.“高新技术企业”:指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依据《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年纳税年度内有效。
A12.“大型骨干企业”:指深圳市年主营业务收入亿元以上,并经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列入大型骨干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A13.“上市企业”:指在世界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A14.“入库培育企业”:指依据《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纳入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名录中的企业。
A15.“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指纳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库企业名录中的各类中小企业,包括国家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广东省、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A16.“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机构:
(a1)近3年内获得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未验收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
(a2)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深圳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具体以深圳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名单为准。
(a3)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具体指依据《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年纳税年度内有效的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a4)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具体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统计部门公布的年纳税年度内有效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a5)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具体指深圳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年纳税年度内有效的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a6)纳税前20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管理规模前5强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具体以深圳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年纳税年度机构名单为准。
(a7)深圳市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属《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年修订)》(深发改〔〕号)A20项列举的行业],具体以商事登记、企业已上市产品类别为准。
(a8)现代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专业服务、文化创意、现代物流、信息科技服务、商贸会展服务、高端旅游、教育服务、体育服务、节能环保、健康服务、电子商务等《深圳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发改〔〕号)鼓励发展行业,具体以商事登记、企业主营业务为准。
A17.青年: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青年年龄的定义,即年龄为16—45周岁的人员为青年。
A18.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正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学习、学术访问或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不少于12个月,且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未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回国工作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国外语言补习类学校和大学内举办的语言培训班、各种入学预科班、语学堂学习语言的学生,留学中途探亲人员以及在国(境)外公司企业及商务经营性部门研修和工作的人员。
A19.海外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中:“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满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尚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A20.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
二、申报人相关条件
(一)申报人身份条件
B1.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身份条件之一:
(b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申报人的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b2)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以申报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内地户籍注销证明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b3)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以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入境证件和内地居民身份证件为准。
(b4)台湾地区居民。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准。
(b5)外国国籍人士。以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为准。
(b6)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以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居留凭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b7)海外华侨。以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B2.申报人应当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