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叙述
张某与某A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原告张某作为旅游者参加由被告组织的德、法、意、瑞四国游。旅行期间为年10月21日至年10月31日,旅游者委托出境社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旅游者同意采用拼团方式出团,委托/接待社名称为B旅行社。双方另约定,客人另投保国际救援险。合同落款旅游者代表签章处由张某签署。另,该合同附件健康承诺书载明,为防万一,某A旅行社已经建议本人自愿投保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国际救援险,经过认真考虑后,本人决定购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国际救援险。该承诺书承诺人(代理人)签名处亦由张某签署。合同签订后,张某向被告交纳团费及保险费。之后,张某得知其委托购买的国际救援险保费为52元,原告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国际救援险保费元;并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元。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欺诈系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原告认可被告为原告投保了两份保险,对保险的保额及险种均不持异议,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原告主张的保险系由案外人B旅行社代为投保。该保单实际收取的保费与原告交纳被告的保费确实不符。但根据已查明事实,被告已将原告交纳的元保险费全部转交投保人B旅行社,并表示对B旅行社以52元保费投保一事事先并不知情,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告知原告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故原告主张被告行为构成欺诈,并要求其支付三倍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同意退还原告保险费元,法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判决被告某A旅行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张某保险费元。
来源:调解处理大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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