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旅游发病离世,旅行社该担责吗海报新

半岛记者王洪智

青岛的李某系原告张某某的妻子,在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境外旅游过程中,随团从俄罗斯出发经德国准备转机回青岛。在候机期间,李某突然晕倒,在机场医护人员紧急救治后,医院进行抢救,最终医治无效去世。原告张某某认为被告旅行社在李某发病之时,未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因翻译和导游未能及时配合救助人员对李某进行语言协助,而导致李某在发病时医生无法了解病人相应情况。因此,张某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游服务机构,在李某签订旅游合同之时,没有明确向其提示有关身体状况是否适宜参加旅行的问题以及因身体原因在旅行中发生意外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旅游经营组织、接待老年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在本案中,被告未能完成多个合同义务。

首先是被告旅行社未能完成制定及实施有效应急措施的合同附随义务。其次是未能完成对生命救助的义务与责任:无论是否在旅途中,对于生命的抢救与救助分秒必争;在旅游经营者组织的旅行途中,相对于旅游经营者来说,旅行者不熟悉也不可能了解旅行的地点、环境,通讯、语言均存在障碍,这对旅游经营者应对突发事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再次是未能合理、充分履行合同附随的救助义务和应急措施,本案中,从死者在机场发病到死者家属获得语言上的协助,间隔时间较长,被告尚存在为死者及家人提供更快速协助的可能性。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旅行社支付原告张某某赔偿金人民币.55元。本案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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