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承办的候XX与深圳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人代理原告候XX。经本人开庭时以法律事实为依据,据理力争,有力反驳该旅行社主张与论述,且经候XX同意后,与该旅行社达成调解。候XX对调解结果很满意。
案情:原告与该旅行社于年01月29日签订了《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1)该旅行社之重庆分公司的质保金35万元人民币由侯XX支付;(2)如果该旅行社之重庆分公司注销后,该旅行社应全部退还质保金给原告;(3)该旅行社之重庆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3)对外原告是该旅行社之重庆分公司的负责人。
原告于《合作协议》生效当日(年01月29日)通过银行转款给该旅行社20万元,另外交给该旅行社现金5万元,同时向该旅行社无息借款10万元。该旅行社于当日出具“收到侯XX交旅游质保金35万元”的《收据》。
该旅行社之重庆分公司于年12月23日成立,于年08月21日注销。注销后,该旅行社以其认为正确的理由拒绝退还质保金,从而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