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37号),以“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代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年第52号公告),明确了纳税人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和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申请跨境服务免税采取备案制的方式进行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9号)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9号)9大类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1、工程相关境外服务(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服务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仓储、租赁、物流相关境外服务(1)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2)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3)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4)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5)属于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
1.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2.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3.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
4.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5.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4、文娱科教相关境外服务(1)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2)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5、电信相关境外服务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电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6、商务、金融相关境外服务(1)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2)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3)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7、知识产权、专业技术相关境外服务(1)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2)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天气情况、地震情况、海洋情况、环境和生态情况进行的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环境和生态监测服务。
3.为境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进行的测绘服务。
4.为境内的城、乡、镇提供的城市规划服务。
8、广告相关境外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提供的广告服务。
9、无形资产相关境外服务(1)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下列情形不属于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未完全在境外使用。
2.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与境内自然资源相关。
3.所转让的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与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相关。
4.向境外单位转让在境内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配额、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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