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因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数量激增,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争取让绝大多数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以非诉讼方式解决;依法妥善分担当事人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遭受的实际损失,妥善认定当事人的通知和减损义务。
争取让绝大多数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以非诉讼方式解决
旅游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新冠肺炎疫情给旅游行业造成巨大冲击,由此导致旅游合同纠纷数量激增。
《通知》提出,要在明确法律关系性质和合同双方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平衡各方利益,兼顾旅游者权益保护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积极、正面引导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协商和解、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妥善化解纠纷,争取让绝大多数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
具体来看,文化和旅游部门对旅游经营者加强指导,处理好投诉;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调处纠纷,组织律师积极参与旅游合同纠纷调解,充分发挥律师调解专业优势;人民法院为非诉纠纷解决提供支持,通过开辟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绿色通道、运用在线诉讼平台、小额速裁程序等,实现涉疫情旅游合同案件的快立、快审、快结。
双方均同意变更旅游合同的因合同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对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处理,《通知》提出指导意见。
结合纠纷产生的实际情况,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旅游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积极引导当事人变更合同或者转让合同,助力旅游企业复工复产。
如果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均同意变更旅游合同的,除双方对旅游费用分担协商一致的以外,因合同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旅游者。
对于解除旅游合同,《通知》提出:“要慎重”。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应尽可能协商变更旅游合同。
旅游经营者、旅游者未就旅游合同变更达成一致且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其履行合同造成的障碍,并已在合同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间内通知合同相对人。旅游合同对解除条件另有约定的遵循合同约定。
因疫情导致旅客滞留的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安置措施
对于合同解除后的费用退还问题,《通知》指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就旅游费用的退还进行协商。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此外,旅游经营者应协调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退费,并提供其已支付相关费用且不能退回的证据,尽力减少旅游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受到的损失。旅游经营者主张旅游者承担其他经营成本或者经营利润的,不予支持。旅游经营者应及时安排退费,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及时退费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并出具退款期限书面承诺。
旅游涉及安全措施和安置费用的负担,《通知》指出,因疫情影响旅游者人身安全,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分担。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合理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分担。
新京报记者王俊
编辑刘梦婕校对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