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并非旅游合同解除的当然事由,在适用法定解除规则时应当重点审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只有在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是旅游合同不能履行的主要原因时,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在旅游合同接触后的费用清理上,应基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综合旅游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具体退费规则等因素予以确定,在当事人之间公平合理确定损失分担,兼顾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利益。
[案件主体,主体名称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甲某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某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章鱼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年12月17日,甲某泽公司与某旅国际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一份,约定:由某旅国际旅行社组织甲某泽公司23名人员(附具体人员名单)于年1月31日从上海浦东机场出发,乘坐印尼狮子航空有限公司的JT航班至巴厘岛4晚6天境外游。成人元/人、儿童(不满14周岁)元/人,合计旅游费用元。出发时间:年1月31日,结束时间:年2月5日。饭店住宿4夜。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因不可抗力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旅游者同意拼团至章鱼在线旅游出境社成团。合同第二十七条第3项约定:团队机票和酒店不退不改签,日期及行程一经确认不得改,退,签,否则旅游者承担全额损失。双方还就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某泽公司于年11月14日和年12月25日,分二次向某旅国际旅行社支付了旅游费用元。年11月14日,甲某泽公司向某旅国际旅行社支付首笔旅游费后,某旅国际旅行社即将该旅游团队拼至第三人章鱼公司,并分三次将旅游费用元支付给第三人。第三人章鱼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上海佳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佳宜公司)的合作对象常州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旅公司),青旅公司又通过其合作对象苏州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公司)向印尼狮子航空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订购了年1月31日JT航班34张团队机票(包含了本案所涉23张机票),其中:年10月30日订购20人*元/人,计元;年11月15日订购14人*元/人,计元,合计价款元。第三人章鱼公司通过佳宜公司向青旅公司,青旅公司又通过五洲公司向印尼狮子航空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支付了上述机票款。年1月31日因新冠疫情爆发,国家对旅客出入境进行限制,导致甲某泽公司23人巴厘岛旅游团无法出行而取消。同日印尼狮子航空有限公司JT航班仍正常执行了飞行计划。之后甲某泽公司、某旅国际旅行社就旅游费用的退还进行了协商,但双方就退还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甲某泽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甲某泽公司、某旅国际旅行社之间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但该合同因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予以解除。旅游合同解除后,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换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游团队廉价机票,除非航空公司自身的原因,机票款不予退还、机票不予改签系航空客运行业的惯例。况且双方在合同中就该情形也作了明确约定。某旅国际旅行社在扣除机票款后,应当向甲某泽公司退还其他旅游费用。甲某泽公司还主张,某旅国际旅行社应从年1月24日起计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应从某旅国际旅行社认可的年1月31日合同解除后的合理自动履行期后,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某旅国际旅行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某泽公司返还旅游费用.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应退还.81为基数,从年2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甲某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轮新冠××疫情在甲某泽公司23名人员旅游出发之前即已爆发,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也发布通知,要求当日起全国旅行社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某旅国际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游经营者,在疫情防控下对于无法正常安排旅游者出境应当有所预期,其理当及时通知旅游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协调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退费,尽力减少旅游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受到的损失,而本案没有证据表明某旅国际旅行社采取相应的措施。而从其举证的不能返还机票费用的证据来看,首先,某旅国际旅行社举证的航空公司证明材料,仅能证明年1月31日去程航班的执飞情况,某旅国际旅行社并无证据证明年2月5日返程航班及执飞情况。同时,某旅国际旅行社未有证据表明其积极与航空公司协商退票且机票费用不能退回。故对于案涉旅游合同项下的年2月5日返程机票费用.6元,本院认定某旅国际旅行社应当全部退还甲某泽公司。其次,对于案涉旅游合同项下的年1月31日去程机票费用,虽然根据航空公司证明材料证实航班正常执飞,但在因疫情突发情况国家出境旅游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旅行社理应及时与航空公司协商退票,现同样没有证据表明某旅国际旅行社积极与航空公司协商退票且机票费用不能退回。故综合考虑去程航班确已执飞及甲某泽公司放弃出境旅游,本院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去程机票费用.59元由合同双方各负担一半,即某旅国际旅行社应退还该部分机票费用.3元。由此,某旅国际旅行社应当向甲某泽公司返还机票费用为.9元。加上双方无争议的应退合同费用部分.81元,某旅国际旅行社共应当向甲某泽公司退还费用金额为.71元。对于甲某泽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因涉案《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于年1月31日解除,故某旅国际旅行社应偿付甲某泽公司该日起相应的利息损失(以.71元为基数,从年1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最后,对于某旅国际旅行社主张依据合同约定团队机票不得改退签的问题,本院认为,此约定应适用于正常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而本案系因突发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故某旅国际旅行社以合同约定主张不退还相应机票费用,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中国裁判文书网()苏05民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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