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轮公司与旅(游)客签订的邮轮旅游合同实为海上(水路)旅客运输合同,邮轮公司向旅(游)客签发的船票是该合同的证明,参中国海商法()、中国参加的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及中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签订合同的各方必须具有签约资格,否则合同可能无效;如合同一方不具有签约资格,合同的履行亦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当前中国市场上,大部分邮轮公司为境外公司(包括港台澳公司)。那么,境外邮轮公司是否具有与境内旅(游)客(不包括港台澳同胞)直接签订邮轮旅游合同的资格呢?首先,境外邮轮公司必须是在境外某一国家或地区合法登记注册的公司(法人)。其次,境外邮轮公司必须事先申请、获得中国交通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如公司是邮轮的登记船东),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如公司仅是邮轮的承租人、经营人)。再次,境外邮轮公司必须事先向交通部指定机构(如上海航交所)进行船票或旅客运输(标准格式)合同的备案。参中国国务院国际海运条例(修订)、中国交通部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之相关规定。交通部会定期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