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云南法制报
近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旅游纠纷。当事人张某找昆明某国际旅行社代订了82张机票,因疫情影响无法出行,于是要求退费。昆明某国际旅行社却称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只能部分退款。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官渡区人民法院。
张某系一家旅行社的负责人,于年1月份与昆明某国际旅行社谈合作,代订了82张昆明航空的昆明至曼谷的往返机票。1月31日至3月12日,张某共支付5.6万元。新冠肺炎疫情袭来,该国际旅行社受到严重影响,停业半年之久,销售未收款、地接及航司未退款总计多万元,致使旅行社资金十分紧张。之后,该国际旅行社与张某协商了退款方案,双方约定于年10月9日至年2月28日退还票款。
然而,双方达成退款方案后,该国际旅行社却迟迟不按照方案退费,后双方协商无果,张某遂诉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经过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该国际旅行社将按照约定进行退款。
释法
针对本案,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王泽齐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及按照《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因疫情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的,应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形。
王泽齐提醒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在遇到类似旅游合同纠纷时,可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变更旅游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旅行社和旅游者可在合理范围内变更旅游合同,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出行,并对包括费用支付在内的相关条款作出新的约定,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由旅行社退还旅游者。
解除旅游合同。根据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旅游合同。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双方协商就延期出行、更改行程等方式变更旅游合同的,费用怎么算?
因疫情影响导致旅游合同变更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遵循公平原则,由双方协商并就延期出行、更改行程等方式变更旅游合同,对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对于因疫情影响滞留在外的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应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安置,由此增加的食宿费、返程费等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处理。
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经营者如何退费?
因疫情影响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的,应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形,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实际支出且无法挽回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其中,国内游应按照国家或省市交通、旅游等部门宣布的退费政策进行退费,或按照大型旅游平台企业以及景点景区已宣布的退费政策进行退费。出境游应按照相关目的地国或地区已宣布的退费政策进行退费。对目的地国或地区尚未出台退费政策的出境游产品,旅游经营者应尽力协调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进行退费。
旅游经营者对于不能退还的费用,应提供明确的支出且不可退还费用的证明材料,确保旅游者的知情权。对于争议较大且无法协商、调解达成一致的,建议游客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退团退费纠纷。
解除旅游合同后,旅游经营者应何时退费?
旅游经营者应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安排退费。
因疫情停工的旅游经营者应按照文旅部复工通知要求,在复工后尽快安排办理退费,涉疫投诉受理时间计算应结合各地区复工规定综合考虑。对于暂时无法复工的旅游经营者应及时告知游客,并在复工后及时处理。因追款导致不能及时退费的旅游经营者,应及时向游客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