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境外高价购物被坑,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年由中国著名旅游法律专家闵令波大律师创立,是中国首家以文化和旅游法律专业为核心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年设立伟然(广州)分所,赵雷军律师担任分所主任律师。伟然总所拥有七大核心业务部,分别由伟然所合伙人、副主任范文文担任旅游法律部首席律师,伟然所合伙人、副主任麻少辉担任行政法律部首席律师,资深公司法专家周扬担任公司法律部首席律师,资深劳动法专家孙胜担任劳动法律部首席律师,婚姻家庭法专家蹇小芳担任婚姻家庭法律部首席律师,刑法专家梁玲担任刑事法律部首席律师,资深合同法专家朱琳担任合同规范部主管。

游客境外高价购物被坑,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万某。

被告:深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原告万某诉称,年1月13日,原告万某缴费14,元报名参加被告深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新马五天豪华团”。合同约定:(1)新马五天豪华团为品质旅游团;()行程安排购物点为合法购物商店,客人可安心消费;新加坡购物项目为“珠宝、百货”。年月日,团队导游强调新加坡法律严格,无人售假,新加坡虽非珠宝产地,但是珠宝的切割、加工地,故而珠宝价格远比中国国内便宜,而且可以退税;导游安排全团去一家珠宝批发中心购物,称该珠宝中心为新加坡旅游局指定购物中心。原告在此应店员推介购买了一个1克拉多的“祖母绿”戒指,花费了元新币(折合人民币15,.3元)。年月3日原告随团回国,将戒指送至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进行鉴定,3月日检测中心出具《评估报告》称该戒指在原告购买当日,中国国内市场零售价仅为人民币6,元,“祖母绿”戒指成色较差,工艺一般,不具备保值能力。3月3日原告向被告投诉称“购物受骗”,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3元,其他合理费用元。

被告深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深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新马五天豪华团”指定的购物店所购买商品“祖母绿”戒指是正品,不是假冒伪劣商品;有关商品成交价格是原告与购物商店的问题,与被告无关,原告以购物价格过高要求被告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事实

1、年1月13日,原告万某缴费14,元报名参加被告深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新马五天豪华团”。合同约定:

(1)新马五天豪华团为品质旅游团;

()行程安排购物点为合法购物商店,客人可安心消费;新加坡购物项目为“珠宝、百货”。

、年月日,原告在珠宝店应店员推介购买了一个1克拉多的“祖母绿”戒指,花费了元新币(折合人民币15,.3元)。

3、年月3日原告将戒指送至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进行鉴定,3月日检测中心出具《评估报告》称该戒指在原告购买当日,中国国内市场零售价仅为人民币6,元,且“祖母绿”戒指成色较差,工艺一般,不具备保值能力。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万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被告深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1)原告万某在旅行社推荐的购物商店内购买“祖母绿”戒指,在购买行为中,原告与购物店自行协商,最终就商品价格达成一致,付款交货,这是一个要约、承诺并最终达成合意的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故该买卖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旅行社并非买卖合同当事人,由于合同的相对性,旅行社不需承担该买卖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

()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所出具《评估报告》明确原告所购商品为“祖母绿”戒指,所以该商品不存在“假、冒、伪”;但报告没有明确鉴定该商品的档次、等级,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购物店“以次充好”,所以该商品不存在“劣”。

(3)零售商品的价格受多方因素影响,同样商品受销售区域、销售时间、销售对象议价能力、商品数量等影响,《评估报告》对商品的评估价格仅是一个市场参考价格,而非商品成交价,它不具备强制性,故原告不能以商品评估价仅有6,元,而其实际支付价格为15,.3元,以价格反差大来推定商家“以次充好”。

综上所述,被告深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是由中国著名旅游法律专家闵令波大律师创立的中国首家以文化和旅游法律专业为核心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伟然律师为文旅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同时,还为文旅从业人员及其他企业和社会人士提供公司、劳动、刑事、房地产和婚姻家庭等法律服务。伟然律师团队经长期的钻研与大量的法律实践,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均获得了各界的广泛好评。目前,伟然律师已担任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各类企业等数百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深圳总所:-;

广州分所: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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